2003年6月20日,A县地税局查实某建筑企业2003年5月份采取虚假的纳税申报偷税20万元,依法定程序分别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补缴税款20万,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并处所偷税款2倍的罚款。该企业在缴纳15万元税款后(未提供纳税担保),于6月25日以“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补税决定”为由,向市地税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地税局于收到复议申请书后的第8天以“未缴纳罚款为由”决定不予受理。该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人民法院上诉,又不履行。县地税局在屡催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定依法定程序实行强制执行措施,扣押并拍卖了该企业相当于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了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请分析说明:A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有哪些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