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我某丝绸进出口公司向中东某国出口丝绸制品一批,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2 100箱,价格为2 500美元/箱CIF中东某港,5~7月份分三批装运,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付款,买方应在装运月份开始前30天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合同签订后,买方按合同的规定依时将信用证开抵卖方,其中汇票条款载有“汇票付款人为开证行/开证申请人”字样。我方在收到信用证后未留意该条款,即组织生产并装运,待制作好结汇单据到付款银行结汇时,付款银行以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为由拒绝付款。
问:(1)付款银行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2)我方的失误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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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A公司按CFR条件、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以集装箱出口成衣500箱,装运条件是CY BY CY。货物交运后,A公司取得清洁已装船提单,提单上表明:“Shipment load and count”。在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内,A公司及时办理了议付结汇手续。15天后,收到对方来函称:经国内有关船方、海关、保险公司、公证行会同对到货开箱检验,发现其中有30箱包装严重破损,每箱均有短少,共缺成衣600件。各有关方均证明集装箱完好无损。为此,对方要求A公司赔偿短缺的损失,并承担全部检验费2500美元。
问:对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The company has had experience in mining.

The company has been listed on NASDAQ.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注销的程序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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