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怀疑某女孩在自己的服装店内偷东西,便在某知名网站自己的微博上发布一条监控截图照片并用文字说明:“此小妖女牵一条小狗,在我店转悠并偷窃店里的饰品和衣服,请网友搜索她。”网友纷纷跟帖,谴责和谩骂照片上的女子,并在该网站大量转发。此后有网友在该网站披露,此女为刘某,并上传了其照片、联系电话、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但刘某并未在该店偷窃,知悉情况后,她立即通知该网站删除诋毁性言论和个人信息,但该网站没有删除。刘某投诉到某省电信管理局,省电信管理局责令网站改正,停止传播相关言论信息,与此同时,网友孙某根据该网站披露的地址将“小偷之家”的标语贴到了刘某家大门上。刘母因此气病住院,刘某也被迫辞去工作,连出门都得戴口罩。本案带给我们的最重要启示是()。
A. 公民自由地行使权利应以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限
B. 公民的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
C.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
D. 在网络空间发表私人言论应比公共言论受到更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