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给予处罚。
A.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十九、二十条规定的,没收违法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300-3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
B.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0-50000元罚款。
C. 未取得经营加工许可证进行经营加工的,没收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经营加工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10000元罚款。
D. 超出许可证规定经营加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超出部分野生动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0-5000元罚款,并可以吊销经营加工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