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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洋中的一条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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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政策规划中的主要思维方法。

是否可用此仪器测试湿材料的导热系数?

患者男性,52岁,于2006年9月26日因“黑便5小时”入院。患者既往有肝炎、肝硬化病史5年,于2005年3月、11月及2006年4月因“肝硬化腹水”先后3次住院,病情好转出院,出院后一直服用保肝药物。本次入院前自觉乏力症状加重,恶心、未吐,排暗红色血便4次,量约1600ml。入院后查体:贫血貌,血压66∕31mmHg(1mmHg=0.133kPa),全身皮肤黏膜及巩膜中度黄染,心肺未见异常,肝肋下未触及,脾左肋下7cm,移动性浊音阴性,双下肢无水肿。实验室检查:血红蛋白63g∕L,血小板(PLT)50×109∕L,总胆红素68μmol∕L,结合胆红素19μmol∕L,丙氨酸转氨酶(ALT)65U∕L,天冬氨酸转氨酶(AST)85U∕L,凝血酶原时间(PT)20秒,凝血酶原活动度(PTA)0.41,血钠127mmol∕L。若血肌酐250μmol∕L,PaO280mmHg,PaCO224mmHg,BE-8mmol∕L,K+5.4mmol∕L,经补液、抗感染等治疗,入院2小时尿量60ml,血压100∕50mmHg,心率120次∕分,尿比重1.020,尿蛋白(+),尿白细胞(+),现治疗措施是()

A. 继续补液扩容
B. 监测每小时尿量
C. 利尿
D. 复查血肌酐、血气分析
E. 注射碳酸氢钠纠正酸中毒
F. 血液净化治疗

高某系A省甲县个体工商户,其持有的工商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林产品加工,经营方式是加工、收购、销售。高某向甲县工商局缴纳了松香运销管理费后,将自己加工的松香运往A省乙县出售。当高某进入乙县时,被乙县林业局执法人员拦截。乙县林业局以 高某未办理运输证为由,依据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以及授权省林业厅制定的《林产品目录》(该目录规定松香为林产品,应当办理运输证)的规定,将高某无证运输的松香认定为"非法财物",予以没收。高某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没收决定,法院予以受理。 有关规定: 《森林法》及行政法规《森林法实施条例》涉及运输证的规定如下:除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外,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运输证,否则由林业部门给予没收、罚款等处罚。 A省地方性法规《林业行政处罚条例》规定"对规定林产品无运输证的,予以没收"。 法院审理本案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理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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