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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戴瑜于1986年向合江镇合江村陈折科购买坐落在合江街公路西边的土地一块,购地后建有房屋一层两冋。1991年10月3日,博白县土地管理局对戴瑜违法购地建房行为作出了处罚,戴瑜交清罚款后,于1991年11月17口以家庭人口四人向博白县土地管理局申请,并于当年12月6口领取了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证。1995年1月20日,戴瑜向张奕借款72000元,后归还了一部分,到1999年11月26口,尚欠52000元。张奕于1999年11月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博白法院于2000年2月23口作出了判决,戴瑜不服判决向玉林市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期间,即2000年8月10日,戴瑜将其名下的坐落在合江街的房屋以分家析产为山转让给其弟弟戴大忠所有,并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变更手续。2000年10月26□,戴大忠用更名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作担保,向中国农业银行博白县支行抵押贷款20000元,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张奕发现戴瑜已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后,于2001年3月8日向博白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撤销戴瑜转让房产的行为,同时,法院依原告申请査封了更名为戴大忠的房地产。经査,戴瑜分别于1984年12月、1987年2月生育两个小孩,1989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o1988年与其父母兄弟正式分家后,便带着妻子及儿子共四口人从农村老家搬到合江街其新建的房屋居住至今。问题:(1)本案中,张奕是否有权向法院主张撤销戴瑜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为什么?(2)本案中,农业银行是否有权对系争房地产主张抵押权?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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