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股份有限公司设立于2011年2月。2016年2月15日,该公司召开董事会讨论通过公司在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方案。已知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下:(1)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为6000万元。(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为25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3)发行后股本总额为3500万元。(4)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因种种原因,该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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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为支付货款,向B公司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某商业银行作为承兑人在票面上签章。B公司收到该汇票后将其背书转让给C公司,以偿还所欠C公司的租金,但未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C公司的名称。C公司欠D公司一笔应付账款,遂直接将D公司记载为B公司的被背书人,并将该汇票交给D公司。D公司随后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E公司,用于偿付工程款,并于票据上注明:“工程验收合格则转让生效。”D公司与E公
甲公司是远近闻名的电视机生产基地。2015年5月,甲公司和乙贸易公司订立了一份电视机买卖合同,双方约定,当年8月乙贸易公司向甲公司购买某品牌电视机500台。为了保证该合同顺利履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贸易公司找丁服装公司作保证人。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条款,甲公司也未与丁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丁公司仅在甲乙公司买卖合同的落款处以保证人的身份签章。2015年6月,乙贸易公司在征得甲
A公司以30万元的价格向B公司订购一台机床。根据合同约定,A公司应以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价款。2015年3月1日,A公司签发一张以B公司为收款人、金额为3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到期日为2015年9月1日。A公司将该汇票交给采购经理甲,拟由其携至B公司交票提货。甲获取汇票后,利用其私自留存的空白汇票和私刻的A公司和承兑银行的公章及其各自授权代理人的名章,按照A公司所签发汇票的内容进行
资料一:A装饰公司(以下称A公司)承接甲开发商所建造楼盘的全部室内装饰工程,2016年7月5目,A装饰公司为此与B建材公司(以下称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B公司向A公司供应一批卫生问装饰用瓷砖,总价款为人民币130万元;在合同签订之后3日内,由A公司先期以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预付人民币30万元货款;B公司在同年8月5日前一次向A公司交货;A公司收到货物并验收合格后10日内一次向B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