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租赁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生产设备的经营租赁,并且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2014年11月发生业务如下:
(1)新购入一批租赁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20万元,增值税税额3.4万元;
(2)将该批设备运回公司,支付含税运输费用1.11万元,取得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
(3)将新购人的该批设备经营租赁给某生产企业,租赁期限2年,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租金3万元,当月预收一年租金36万元;
(4)将2012年购入的一批设备经营租赁给另一企业,按合同约定收取到当月不含税租金5万元。当月购人维修该批租赁设备的修理用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支付不含税价款5000元,增值税税额850元;
(5)当期购入融资租赁用大型设备一台,不含税价款1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进项税1.7万元;另支付安装费、保险费合计23400元。
假设:企业“营改增”前购入的设备经营租赁,企业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缴纳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问题:
(1)计算企业当月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2)计算企业当月增值税销项税额。
(3)计算企业当月应纳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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