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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俊1991年去世,其妻张桦1999年去世,遗有夫妻共有房屋5间。马俊遗有伤残补助金3万元。张桦1990年以个人名义在单位集资入股获得收益1万元。双方生有一子马明,1995年病故。马明生前与胡芳婚后育有一子马飞。张桦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由表侄常生及改嫁儿媳胡芳养老送终。5间房屋于2001年11月被拆迁,拆迁单位与胡芳签订《危旧房改造货币补偿协议书》胡芳领取作价补偿款、提前搬家奖励款、搬迁补助费、货币安置奖励费、使用权补偿款共计25万元。下列关于胡芳及其子女遗产继承权的说法何者正确?

A. 胡芳对张桦尽了主要瞻养义务,应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B. 马飞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C. 胡芳再婚后所生子女对张桦的遗产享有代位继承权
D. 马飞对马俊的遗产享有转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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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遗产未分割的,即为()。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分出为()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

人民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并确定该遗产的()。

我国继承法采取当然的概括继承原则,遗产不但包括(),而且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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