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公司拟新建年产10万吨聚酯装置项目,遂于2010年7月2日向有审批权的某局提交了行政许可申请材料,9月8日,公司接到该局电话,需补充一份规划部门的选址初审意见,9月18日,某公司补充材料送至该局。在该许可项目申报期间,未收到某局任何书面答复。11月1日,某局电话告知公司不予许可,公司询问原因,答复称,是局领导开会作出的决定。为此,某公司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1. 对某不予许可决定,某公司可以: ()
A: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B: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某局行为给其造成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国家赔偿
2. 某局违反了行政许可法的哪些规定 ()
A:未出具受理凭证
B:未当场或5日内一次告知需补正内容
C:在接到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时没有立即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
D:未告知不予许可理由和救济途径
3. 本案中,某局受理某公司申请的时间是:()
A:7月2日
B:9月8日
C:9月18日
D:11月1日
4. 某局最迟应在什么期限内要求某公司补正申请材料:()
A:7月7日
B: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
C:9月18日
D: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
5. 如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应对哪些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A:申请行政许可的证据材料
B:9月8日某局致电某公司要求补充材料的电话记录
C:11月1日致电某局的证明材料
D:某局不予许可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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