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法的"原因"与英美法的"约因"相对应,而德国和瑞士等国的民法中有所谓的"不当的利"制度,表达的意思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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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人在要约未生效时可以撤回,而在要约生效后收回其要约的意思表示称为要约的撤销。()
在贸易实践中,询价寄送价目表和商品目录等,属于要约。()
如果按照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相互间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方式来表示承诺,而无须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则承诺于作出该行为时生效。()
英美法认为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就不能撤回承诺,大陆法和《合同公约》均认为承诺可以撤回,但撤回的通知必须与承诺的通知同时或先时到达要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