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内资企业,公司于2008年1月~2011年2月开发“东丽家园”住宅项目,发生相关业务如下:(1)2008年1月通过竞拍获得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记载总价款17000万元,并规定2008年3月1日动工开发。由于公司资金短缺,于2009年5月才开始动工。因超过期限1年未进行开发建设,被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20%的土地闲置费。(2)支付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和间接开发费用合计2450万元。(3)2010年3月该项目竣工验收,应支付建筑企业工程总价款3150万元,根据合同约定当期实际支付价款为总价的95%,剩余5%作为质量保证金留存两年,建筑企业按照工程总价款开具了发票。(4)发生销售费用、管理费用1200万元,向商业银行借款的利息支出600万元,其中含超过贷款期限的利息和罚息150万元,已取得相关凭证。(5)2010年4月开始销售,可售总面积为45000㎡,截止2010年8月底销售面积为40500㎡,取得收入40500万元;尚余4500㎡房屋未销售。(6)2010年9月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房地产开发公司就“东丽家园”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公司以该项目尚未销售完毕为由对此提出异议。(7)2011年2月底,公司将剩余4500㎡房屋打包销售,收取价款4320万元。(其他相关资料:①当地适用的契税税率为5%;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③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④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序号回答下列问题,如有计算,每问需计算出合计数。(1)简要说明主管税务机关于2010年9月要求府城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该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理由。(2)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缴纳的土地闲置费是否可以扣除?(3)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金额。(4)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成本金额。(5)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对公司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税务处理?(6)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开发费用。(7)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增值税清算时可扣除的营业税金及附加。(8)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的增值额。(9)计算2010年9月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10)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单位建筑面积成本费用。(11)计算2011年2月公司打包销售的4500㎡房屋的土地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