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某税务机关在一次专项检查中发现并查实,一家私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从2012年7月成立之初就利用不开或少开发票、发票外收入不入账等手段进行偷税,累计偷税额达8万元。8月12日该税务机关依法定程序作出补税并罚款的决定,并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等税务文书,限定该企业在8月27日前缴清税款及罚款。期间,该企业并没有履行决定书中的处理规定。8月20日,税务机关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企业有转移财产迹象。税务机关在调查核实后,于8月21日责成该企业8月22日前缴纳税款或提供纳税担保,8月23日该企业一直未履行税务机关的决定,税务机关遂于8月23日上午8时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该企业于8月24日缴清税款,税务机关于8月26日下午4时才解除税收保全措施。8月28日,该企业向当地法院起诉,认为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给其合法利益造成了损害,要求税务机关赔偿其经济损失,法院依法判处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包括()。
A.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B.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资产
C. 扣押、查封的财产中包括单价1000元以上的生活用品
D.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扣缴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