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沿海某地的一个渔民,一日清晨,他从海上打鱼归来,共捕得黄花鱼6000余公斤。下船后,李某即写了一张便条给其老关系客户某水产品商店,告知商定他今日打鱼归来,共计有黄花鱼6000余公斤,价格为每公斤15元,如有需要,请派人前来购买。请人当天下午将便条送至商店。一般来说,4月天打回的鱼可以存放2天,商店由于资金周转问题,决定第二天上午再派人前去购买。然而,由于鱼产品价格上涨,当日下午,李某便将6000余公斤黄花鱼以每公斤18元的价格全部卖给了另一水产品商店,且没有通知原水产品商店。待第二日上午商店派人前去购买时,黄花鱼已卖尽。双方遂起纠纷。本案应当认为()。
A. 李某在商店前去购买之前,即商店作出承诺之前,以卖出货物的行为发出了撤销要约的通知,虽未送达商店,但李某也不再受该要约的拘束
B. 李某对水产品商店发出了要约,要约中没有对承诺期限作出规定且要约表明,商店承诺的表示可以通过直接派人购买这一“行为”的方式作出。因此,商店只要在“合理期限内”派人去购买黄花鱼,即可视为作出并送达了承诺,从而达成了交易
C. 商店第二日上午前去购买的行为符合要求,双方买卖合同有效成立
D. 李某没有在合理期限内,保留足够的货物供相对人购买,应负缔约过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