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宾馆向乙沙发厂签订了一份沙发加工合同,合同约定:乙沙发厂为甲宾馆加工单人坐沙发100个,每个加工费为200元,加工沙发所需的原材料均由甲宾馆提供;乙沙发厂于1996元月31日交货,甲宾馆应于同日到沙发厂提货,并付清合部款项,做到货款两清;到期若甲宾馆不能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乙沙发厂有权留置加工成的沙发,在乙沙发厂留置沙发后,甲宾馆应当在一个月的期限内提货并付清全部加工费,否则,乙沙发厂有权就该批沙发依法拍卖,并就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到期若乙沙发厂不能按期交付沙发,乙沙发厂应向甲宾馆支付一定的违约金。到债务履行期届满时,乙沙发厂按期完成了该沙发的加工任务,能接期交货,而甲宾馆欲提货但不能支付加工费。又过了一个月,甲宾馆仍不能支付加工费,乙沙发厂拟依合同的约定,将该批沙发中的一部分拍卖,从而就拍卖所得价优先受偿,遭到甲宾馆的反对。下列哪些合同适用留置()
A. 运输合同
B. 加工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