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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汉文、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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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法律程序的特征

简述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概念

某国有企业供货商王某为了可以获得独家供货权,向该国有企业采购主管丁某提供了一款“特别定制”的理财产品:丁某购买10万理财,每月可以获得5万的利息(至案发丁某共收利息50万)。丁某儿子出国读书需要用钱,便与王某商量,让王某按正常价格(100万元)提供一批残次品,双方获利三七分(王某三成,丁某七成)。王某交付货物后,丁某以在仓储过程中遭遇恶劣天气受损为由向企业申请报废,成功蒙混过关。由于国企每年和王某

《刑法》第389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请分析: (1)“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2)什么叫作“斡旋受贿”? (3)简要说明行贿罪的从宽处理规定。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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