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要约能否撤销?2004年1月1日,重庆市某驻涪陵区办事处(简称办事处)与曾佩兰(化名)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双方约定:“办事处将其综合楼4号门面房(面积30m2)出租给曾佩兰,租期从2004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租金为每月每平方150元,全年租金54000元,每半年一次交付27000元。本合同在规定的租赁期届满前30日内,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曾佩兰将门面装修后,用于经营皮鞋生意。2004年11月16日,办事处向各门面承租人发出书面通知:“1、门面从2005年1月1日起租金每平方米每月170元。2、在今年12月1日—15日履行续租合同手续并缴纳半年租金。3、签订合同时请带上身份证复印件一张、联系电话、家庭住址等相关材料。”曾佩兰收到该通知后,对租金的上调表示接受,认为双方的续租事宜已定妥,遂于同月20日、26日分别与老人头鞋业、大趾王鞋业签订了总值为30余万元的春季订货单,并分别交纳了定金35000元和30000元。2004年12月3日,办事处又单独向曾佩兰承租户发出通知,要求合同到期后收回门面,单位另有安排。曾佩兰要求签订续租合同。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曾佩兰遂于2004年12月31日诉至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承租权或判令办事处赔偿经济损失94160元。【问】1、2004年11月16日,办事处发出的通知在法律上属于什么?说明理由。2、办事处的要约能否撤销?说明理由?3、最终法院应该支持谁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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