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工商局认定豪美公司的行为符合《广告法》第 28条第 2款第 2项规定的“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情形,属发布虚假广告,予以行政处罚。豪美公司向省工商局申请行政复议,省工商局受理。省工商局在改变处罚依据后维持了原处罚决定。公司不服起诉,被告为省工商局()
2016年 11月 11日城管局对占道经营的商贩郭某当场罚款 500元,处罚决定书载明了处罚的理由和依据、缴纳罚款的方式,但未告知起诉期限。郭某对处罚决定不服,2017年 6月 18日向法院起诉。郭某应当在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 1年内提起行政诉讼()
某区卫计局以董某擅自开展诊疗活动为由作出没收其违法诊疗工具并处 5万元罚款的处罚。董某向区政府申请复议,区政府维持了原处罚决定。董某向法院起诉,如董某只起诉区卫计局,法院应追加区政府为第三人()
胡某将一休闲旅社修建于河道内,正值紧急防汛期,防汛机构认为应当立即清除该旅社。因此在法定节假日,防汛指挥机构也可强制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