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王某夫妇于1978年收养女童一名,取名王乐蓉,并将其抚养成人。王乐蓉在订婚前后,王某夫妇为其购置了许多高档衣料和其他用品,并答应在王乐蓉举行婚礼时当众赠送其金项链1条、金戒指2只和金锁片1个。1998年5月,王乐蓉办理结婚登记后,趁养父母外出探亲之机,擅自将王某夫妇收藏在箱内的上述金首饰拿走。王某夫妇回家后,王乐蓉在王某夫妇的追问下承认是自己拿走了物品。王某夫妇要求归还时,王乐蓉却说:你俩早有诺言,首饰作为我的结婚礼物,这首饰应归我所有。因王乐蓉拒不返还首饰,王某夫妇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首饰。 问: 王某夫妇有给付涉案首饰的义务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