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A、B、C、D协商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其中A.B.D系辞职职工,C系一法人型集体企业,其拟定的合伙协议约定:A以劳务出资、而B.D以实物出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由A.D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事务;C以货币出资,对企业债务以其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 经过纠正有关问题后,合伙企业得以成立。开业不久,D发现A.B的经营不符合自己的要求,随提出退伙。在该年11月下旬D撤资退伙的同时,合伙企业又接纳E入伙。该年11月底,在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情况下,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甲就11月前发生的债务要求现在的合伙人及退伙人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对此,D认为其已退伙,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不再承担责任;入伙人E则认为自己对入伙前发生的债务也不承担任何责任。2011年12月,E向丙公司借款时,在仅征得A的同意后,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给丙公司。 根据以上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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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男,56岁,术前诊断为“重症肌无力(MG)”,主要影响眼外和延髓肌肉系统,拟行经颈部胸腺切除术。该患者每天分次口服吡啶新斯的明共660mg和泼尼松共20mg,每天4次口服甲氧氯普胺10mg治疗反流性食管炎。肺功能测定:肺活量是预期值的50%,一秒率为80%,最大呼吸量是预期值的45%。患者入室后连接好监护仪,吸入纯氧,压迫环状软骨,静脉给予硫喷妥钠4mg/kg和琥珀胆碱1mg/kg进行快速诱导。60s后,当颤搐高度下降60%时进行气管内插管,插管稍有困难。采用吸入氧化亚氮、氧气和七氟烷维持麻醉,控制通气。在颤搐高度恢复到100%时,给予维库溴铵0.05mg/kg,神经刺激引发的颤搐反应消失。手术时间为1.5h,停止给予麻醉药物,当4个成串(TOF)刺激完全出现时,给予肌松药拮抗剂新斯的明0.06mg/kg、格隆溴铵0.01mg/kg。当患者对指令有反应时拔除气管导管,患者立刻出现呼吸困难。可增强非去极化肌肉松弛药作用的因素有()。
A. 电解质紊乱
B. 代谢性碱中毒
C. 呼吸性酸中毒
D. 吸入麻醉药的残余作用
E. 抗心律失常药物
F. 抗生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