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2014年度实现利润总额1000万元,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假定未来期间能够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暂时性差异。
甲公司2014年度发生的有关交易和事项中,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有:
(1)某批外购存货年初、年末借方余额分别为990万元和900万元,相关递延所得税资产年初余额为25万元,该批存货跌价准备年初、年末贷方余额分别为100万元和80万元,当年转回存货跌价准备20万元,税法规定,存货跌价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包括在内。
(2)2014年6月20 日,甲公司因违反税收的规定被税务部门处以10万元罚款,罚款尚未支付。税法规定,企业违反国家法规所支付的罚款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2014年10月5日,甲公司自证券市场购人某公司股票,支付价款200万元,甲公司将该股票作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核算。2014年12月31日,该股票的公允价值为250万元。税法规定,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期间公允价值变动金额及减值损失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待出售时一并计人应纳税所得额。
(4)2014年12月10日,甲公司被乙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未履行合同造成的经济损失;2014年12月31日,该诉讼尚未审结,甲公司预计很可能支出的金额为100万元。税法规定,该诉讼损失在实际发生时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自2015年1月1日起,甲公司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该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变更为15%。
要求:
(1)分别计算甲公司有关资产、负债在2014年年末的账面价值、计税基础及其相关的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余额,计算结果填列在下列表格中(不必列示计算过程)。
(2)逐项计算甲公司2014年年末应确认或转回的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
(3)分别计算甲公司2014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交所得税以及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的金额。
(4)编制甲公司2014年度与确认所得税费用(或收益)相关的会计分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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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2015年,该公司签订了以下销售和劳务合同,销售价格均为不含增值税价格,会计处理如下:
(1)2015年1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18个月、不可撤销、固定价格的销售合同。合同约定:自2015年1月1日起18个月内,甲公司负责向乙公司提供A设备1套,并负责安装调试和培训设备操作人员,合同总价款10500万元。乙公司对A设备分别交付阶段和安装调试阶段进行验收。各阶段一经乙公司验收,与所有权相关的风险和报酬正式由甲公司转移给乙公司。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向乙公司交付A设备,A设备价款为8000万元;2016年4月30日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A设备的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费2000万元;2016年6月30日甲公司应负责完成对乙公司A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培训费500万元。
合同执行后,截止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已将A设备交付乙公司并经乙公司验收合格,A设备生产成本为6000万元,尚未开始安装调试。
甲公司考虑到A设备安装调试没有完成,在2015年财务报表中将库存商品转入发出商品,没有对销售A设备确认营业收入。
(2)2015年12月31日,与丙公司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公司采用分期收款方式向丙公司销售8设备1套,价款为5000万元,分5次于每年年末等额收取,2015年12月31日收到第1笔款项1000万元。
B设备生产成本为3500万元,在现销方式下,该设备的销售价格为4200万元。2015年12月31日,甲公司将B设备运抵丙公司且经丙公司验收合格。
甲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表中确认收入1000万元和结转成本3500万元。
(3)2015年12月,甲公司收到财政部门拨款1000万元,系对甲公司2015年执行国家计划内政策价差的补偿。甲公司A商品售价为5万元/台,成本为2.5万元/台,但在纳入国家计划内政策体系后,甲公司对国家规定范围内的用户销售A商品的售价为4万元/台,国家财政给予1万元/台的补贴。2015年甲公司共销售政策范围内A商品1000件。甲公司2015年确认主营业务收入40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500万元和营业外收入1000万元。
(4)2015年,甲公司与中间商签订的合同约定:甲公司按照要求向中间商发送B商品,中间商按照甲公司确定的售价3000元/件对外出售,双方按照实际售出数量定期结算,未售出商品由甲公司收回,中间商就所销售B商品收取提成费200元/件;甲公司2015年共发货1000件,中间商实际售出800件。甲公司向中间商所发送8商品数量、质量均符合合同约定,成本为2400元/件。甲公司确认主营业务收入3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240万元和销售费用20万元。
(5)2015年8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产品销售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丁公司销售最近开发的C商品1000件,售价(不含增值税)为500万元,增值税税额为85万元;甲公司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将所售C商品交付丁公司,丁公司于收到C商品当日支付全部款项;丁公司有权于收到C商品之日起6个月内无条件退还C商品,2015年8月5日,甲公司将1000件C商品交付丁公司并开出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收到丁公司支付的款项585万元。该批C商品的成本为400万元。由于C商品系初次销售,甲公司无法估计退货的可能性。甲公司确认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400万元。
(6)2015年10月1日,甲公司与K公司签订了定制合同,为其生产制造一台大型设备,不含税合同收入1000万元,2个月交货。2015年12月1日,设备生产完工并经K公司验收合格,K公司支付了1170万元款项,该大型设备成本为700万元。由于K公司的原因,该产品尚存放于甲公司。
甲公司在2015年财务报表中未确认收入和结转成本。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别分析、判断甲公司的会计处理是否正确,并简要说明理由,如不正确,说明正确的会计处理。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持有的某项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为4400万元,账面价值为7000万元。该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前期已因公允价值下降减少账面价值3000万元。考虑到股票市场持续低迷已超过9个月,甲公司判断该资产价值发生严重且非暂时性下跌。甲公司对该金融资产应确认的减值损失金额为()万元。
A. 2600
B. 0
C. 5600
D. 3000
2014年12月31日,甲公司对一起未决诉讼确认预计负债160万元。2015年3月6日,法院对该起诉讼判决,甲公司应赔偿乙公司80万元;甲公司和乙公司均不再上诉。甲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按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2014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为2015年3月31日,预计未来期间能够取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不考虑其他因素,该事项对甲公司2014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项目期末余额的影响金额为()万元。
A. -54
B. 54
C. 72
D. 80
长江公司有关资产组减值资料如下:
(1)长江公司在A、B、C三地拥有三个分支机构。这三家分支机构的经营活动由一个总部负责运作。由于A、B、C三个分支机构均能产生独立于其他分支机构的现金流入,但各个分支机构内部的资产需要作为一个整体才能产生独立的现金流入,长江公司将这三个分支机构确定为三个资产组。2015年12月31 日,长江公司经营所处的市场环境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出现减值迹象,需要进行减值测试。假设总部资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能够按照合理和一致的方式分摊至所有的资产组,A资产组的剩余使用寿命为10年,B资产组、C资产组和总部资产的剩余使用寿命均为15年。减值测试时,A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200万元,B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400万元,C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为1800万元。长江公司对分摊总部资产后的三个资产组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得出A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500万元,B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575万元,C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为1800万元。假定将总部资产分摊到各资产组时,根据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剩余使用寿命加权平均计算的账面价值分摊比例进行分摊。
(2)C资产组由三项资产构成,机器甲、机器乙和一项无形资产。2015年12月31日,机器甲的账面价值为360万元,机器乙的账面价值为540万元,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为900万元。机器甲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为300万元。机器乙和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无法确定。
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要求:
(1)根据资料(1),判断总部资产和各资产组是否应计提减值准备,若计提减值准备,计算减值准备的金额。
(2)根据资料(1)和(2),计算C资产组中机器甲、机器乙和无形资产计提减值准备的金额,并编制相关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