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A银行开立一张总金额为12万美元的不可撤销可转让信用证,该证以B公司为受益人,通知行为c银行。接到信用证以后,B公司随即要求C银行将该证转让给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在接到信用证后发现信用证中有些内容无法执行,便要求B公司(第一受益人)与开证申请人协商,要求其修改信用证有关条款。在开证时期人的要求下,A银行对信用证做了如下修改: (1)原信用证金额减少1万美元,新信用证金额为11万美元; (2)货物单价每件降低8美元; (3)信用证有效期展延。 C银行将此修改通知给第一受益人B公司。之后,B公司将自己的金额为11万美元的发票以及全套单据向C银行提示,C银行审核单据后认为单证相符便兑付了货款。C银行将全套单据寄给了A银行(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在C银行留档保存)。A银行收到单据审核后认为:受益人提交的保单中的保险金额为13.5万美元,该金额超过信用证的规定(信用证规定保险金额应为发票金额的110%)。为此,A银行拒付,并保留单据,听候处理。 请问: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合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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