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中国证监会在对永安七市公司进行例行检查中,发现以下事实: (1)永安公司于2007年5月6日由甲公司、乙公司等6家企业作为发起人共同以发起设立方式成立,成立时的股本总额为16 400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下同)。其中,甲公司以其拥有的机床生产线折股认购11 400万股,其他5家发起人以现金认购5 000万股。201 0年8月9日,永安公司获准发行10 000万股社会公众股,并于同年10月10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发行完毕后,永安公司的股本总额达到26 400万股, (2)2011年10月6日,永安公司董事会召开会议,拟定向非关联关系的公司提供担保的方案(该担保额为公司资产总额的35%),于同年11月25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该方案。在如期举行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提供担保的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通过,遂交给董事会予以执行。 (3)为永安公司出具2010年度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陈某,在2011年3月10日公司年度报告公布后,于同年3月20日购买了永安公司2万股股票,并于同年4月8日抛售,获利3万余元;某证券公司的证券从业人员李某认为永安公司的股票具有上涨潜力,于2010年3月15日购买了永安公司股票1万股。 (4)永安公司将以协议收购方式收购丙上市公司(本题以下简称丙公司)。具体做法为:永安公司与丙公司的发起人股东丁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丁企业)订立协议,受让丁企业持有的丙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协议订立之后,丁企业必须在10日内将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在收购行为完成之后,永安公司应当在30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为了减少永安公司控制丙公司的成本,永安公司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将所持丙公司的股份部分转让给戊公司。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永安公司上市后,其股本结构中社会公众股所占股本总额比例是否符合《证券法》的规定?请说明理由。 (2)永安公司临时股东大会提供担保决议的通过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3)陈某、李某买卖永安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请说明理由。 (4)永安公司收购丙公司的做法存在哪些不当之处?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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