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担保法》第九十一条: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问题:
(1)从法律渊源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类法律渊源?
(2)从法律部门来看,《担保法》属于我国哪一法律部门?
(3)分析第八十九条所包含的法律规则的结构及其所属的类型。
(4)分析第九十条所体现的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及引起该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5)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定金返还规则和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分别体现了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哪些特征?
(6)以上述材料为例说明法律条文、法律规则、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制度、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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