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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泰安区居民李某在武陵市平阳区经商定居。2008年2月李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李某不服,遂向武陵市公安局申请了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了维持决定。其后,李某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案有管辖权的法院包括(

A. 泰州泰安区基层人民法院
B. 武陵市平阳区基层人民法院
C. 武陵市武北区公安分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D. 武陵市公安局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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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案件中的受理费等一切费用和开支均由(

A. 赔偿请求人负担
B. 败诉一方负担
C. 赔偿义务机关负担
D. 行政复议机关负担

下列选项中,属于行政行为的特征是(

A. 服务性
B. 从属法律性
C. 裁量性
D. 单方性

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包括(

A. 国防行为
B.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C. 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D. 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刘某被公安局拘留。在公安局的拘留行为被确认为违法并被撤销后,该公安局应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采用什么方式对损害刘某名誉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A. 清除影响
B. 恢复名誉
C. 赔礼道歉
D. 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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