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双方未约定借期内是否支付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率。 应债权人乙公司的要求,丙公司以其挖掘机为该笔借款提供了抵押担保,2017年1月8日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2017年1月10日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丁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书面保证合同,但未约定是连带责任保证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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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8年年初以来,A公司出现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2018年7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管理人。在该破产案件中,存在下述情况: (1)A公司欠甲公司货款100万元(2018年9月1日到期),甲公司欠A公司修理费100万元(2018年2月1日到期)。2018年7月4日,甲公司书面通知管理人,主张抵销各自的债务(通知中未约定异议期)。20
宏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经营中因投资决策发生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向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受理了该破产申请后,指定了管理人全面接管贸易公司。经审理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5日依法宣告贸易公司破产。管理人对贸易公司的相关事项清理如下:(1)贸易公司于2014年9月向A公司签发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行为B银行。破产申请受理后,B银行仍向持票人付款。
2010年 3月 10日,A公司与 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1)B公司向 A公司购买木材 150立方米,每立方米 3000元;(2)交货日期为 2010年 3月 20日,交货地点为 A公司仓库;(3)B公司于提货当日以汇票付款;(4)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A公司当即在该合同上盖章,B公司答应将合同带回公司盖章。2010年 3月 20日,B公司按合同约定来到 A公司提货,交给
2017年7月10日,甲公司与A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550万,年利率6.5%;借款期限1年。同日,甲公司将其一宗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给A银行,双方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并于7月11日办理了抵押登记。A银行还要求甲公司提供其他担保,于是甲公司请求其关联企业乙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7月15日,A银行与乙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乙公司对甲公司的借款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抵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