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刘秋天因与妻子感情不和,于1996年离家出去打工后就没有任何消息,下面哪些做法不合乎法律的规定?()。
A.如果刘秋天的父母要求人民法院宣告刘秋天死亡,而他的妻子不同意,人民法院不应当宣告刘秋天死亡
B.如果他的妻子也同意宣告刘秋天死亡,人民法院应当首先宣告刘秋天为失踪人,然后才能宣告刘秋天死亡
C.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刘秋天死亡后,一位打工的同乡告诉他的妻子,一次在公共汽车上看见刘秋天,但未同他打招呼,他妻子于是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D.假如人民法院已经宣告刘秋天死亡后,刘秋天寄了一笔钱回家,他的妻子正准备同他人结婚,不同意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而刘秋天父母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死亡宣告,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死亡宣告
10.某中学生甲,17周岁。一日到同学乙家玩耍,将乙家价值3000元的名贵金丝雀放跑,乙的父母一年后起诉甲,要求赔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应当负赔偿责任
B.甲的父母不应负赔偿责任
C.甲如有自己的财产,应负赔偿责任
D.甲如无经济能力,应由其父母承担赔偿责任
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南京大陆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受法院委托,于2006年3月对涉案306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19.3万元。请分析:1.是否应认定郭某阳为郭某顺和李某的婚生子女?2.在郭某顺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306室房屋应如何析产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