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5年3月,某村村民王某承包本村集体所有的一片池塘养鱼。同年5月,同村的李某兴办了一个水银温度计厂,位于鱼塘边的山坡上,温度计厂的生产废渣即露天堆放。同年7月尚未造成大量死鱼事件,但对鱼的质量会有影响。经与李某协商,李某同意向王某一次性支付2000元赔偿金,两人签订了协议。8月,该地连降暴雨。8月15日王某发现鱼塘中的鱼大面积死亡泛塘,损失惨重,经环保部门监测发现鱼塘中汞含量严重超标是造成死鱼的主要原因,于是向李某提出增加赔偿金的要求,李不同意。王即向当地环保部门提出请求处理要求李某增加赔偿的的纠纷。后由于王某不满环保局的处理决定,又以环保局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李某,请求法院撤消该行政调解决定。李某也认为环保局的处理决定不正确向该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问:
(1)环保局能否受理王某的请求,如果受理,应当怎样进行处理?
(2)法院应当怎样处理该行政诉讼案?王某应以谁为被告提起什么诉讼?
(3)王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请说明理由。
(4)若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如何分配?请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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