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8日,张某、王某、李某、赵某各出资250万元成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从事货物运输;张某、王某均一次缴付出资,李某、赵某分期出资,至2012年7月8日缴足。2012年4月2日,因经营不善,A公司申请破产,人民法院受理了A公司的破产案件。 人民法院指定B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B律师事务所拟派出甲、乙、丙、丁参与本案。经查,甲尚欠A公司运输费10万元;乙的妻子在A公司的控股股东C公司任经理;丙4年前曾任A公司债权人D公司的监事;丁自2007年至今一直担任A公司的法律顾问。 A公司的债务人E公司得知人民法院受理A公司的破产案件后,自A公司债权人F公司处取得部分债权,并向B律师事务所主张抵销。 2011年12月,A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得知A公司即将破产,请求A公司清偿2012年7月1日到期的债务100万元,A公司全额予以清偿。 2012年12月25日,A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终结。2013年2月1日,A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发现A公司曾在2011年12月5日转移价值100万元的运输车辆。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