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期货公司于2006年9月严重违规期货交易被当地证监局在例行检查时发现。公司董事长张某、总经理王某对此负有责任,受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公司被要求整改,张某和王某受到证监会警告并被处罚款。2007年3月初,B证券公司参股A期货公司,并成为A期货公司的大股东,B证券公司的孙某和李某出任新期货公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原A期货公司的副总经理赵某继续留任副总经理,原A期货公司的董事长张某和总经理王某离职。请问,如果新期货公司于即日起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除其他条件之外,是否会受到2006年严重违规事件的影响而不予批准,并说明原因。()
A. 除其他条件之外,新的A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不会受到其2006年违规事件的影响
B.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必须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
C. 除其他条件之外,新的A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会受到其2006年违规事件的影响
D. 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结算业务资格必须近3年内未出现严重的期货交易、结算风险事件,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6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