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99年8月,某市印染厂女工赵某突然失踪,其家人发现她失踪后多方寻找未果,几天后,在郊区一片废弃的建筑工地上发现其尸体。该市公安局经立案、侦查,认为该市印染厂的司机钱某有嫌疑。侦查终结后,公安局于1999年10月31日将案件移送至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市检察院接到公安局移送起诉的案件后,由检察员孙某一人仅对犯罪嫌疑人钱某进行了讯问,即认为证据不足,遂于11月12日退回公安局补充侦查。12月19日,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再次移送起诉。市检察院经过审查,认为证据仍然不足以证明钱某实施了杀人行为,遂于2000年2月10日作出了证据不足不起诉的决定。市检察院公开宣布该不起诉决定,并于2月12日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了公安局、犯罪嫌疑人钱某、被害人赵某的母亲李某。市公安局认为不起诉决定不当,于是继续羁押钱某并向上一级检察院即该省人民检察院提请复议,省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李某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以未先行向检察机关申诉为由拒绝受理。以上公、检、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有哪些违法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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