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一工业企业于1998年10月以出让方式取得一宗国有土地,建造了厂房进行生产,土地面积6000m2,建筑面积4800m2,出让年限50年。该企业对地上建筑物办理了财产保险,保险合同规定,若地上建筑物毁损,保险公司将按建筑物毁损价值的80%进行赔偿。2004年4月,因生产事故造成地上建筑物毁损70%,该企业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经过核实,认为符合理赔条件,特委托某估价机构对地上建筑物毁损价值进行评估,并确定理赔额度。为此,该估价机构收集了如下可用资料: (1)该地块所处区域内两幢类似物业的近期交易价格分别为:实例A:1250元/m2实例B:1420元/m2 (2)该地块所处区域于2003年10月出租的一工业厂房(实例C),房地年出租净收益为105元/m2,可收益年限50年。 (3)该地块与3个可比实例A、B、C的影响因素修正指数如表12-4所示,表中数值表示各案例条件与待估房地产比较,负号表示案例条件比待估房地产差,正号表示案例条件比待估房地产好。表12-4影响因素修正指数(4)该地块所处区域目前征地费(包括土地取得费及相关税费)为18万元/亩,土地开发费1.5亿元/km2,土地开发周期为1年,当地银行贷款利率6%,土地开发利润率12%,土地增值收益率20%,土地还原率7%,综合还原率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