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要约应当载明货物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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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7月27日我国某公司应荷兰A商号的请求,发出以下要约:
某初级产品1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390美元,即期装运。对方接收到我方要约后,没作承诺表示,而是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量,降低价格一并延长要约有效期。我方曾将数量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鹿特丹GIF减至人民币380美元,并两次延长了要约的有效期,最后延至8月30日。荷兰A于8月26日来电表示接受。我方公司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发现巴西因受旱灾而影响到该产品的产量,国际市场价格暴涨,从而我方拒绝成交,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价格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但荷方不同意并且提出,要么执行合同,要么赔偿对方差价损失4万美元,否则将提起诉讼。”
[问题]
(1)如果A商号对我国的这家公司提起诉讼,有无正当理由?
(2)双方间的买卖合同是否成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货物不仅指有形动产,也包括股票、债券,流通票据和其他权利财产,以及不动产和劳务等。()
《公约》规定,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必须保证有充分的物权。()
《公约》规定,卖方或买方宣告撤销合同后,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仲裁条款亦告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