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工厂为其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每人50000元。在保险期间内,该厂职工赵某在马路上骑车时被一卡车撞倒,造成锁骨骨折和左肋骨骨折,并于住院治疗期间死亡。医院鉴定为:“死亡的直接原因是急性心肌梗塞。”赵某死后,受益人赵某之妻依据保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全数”的规定,要求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50000元。保险公司则根据保险条款中“锁骨、肋骨骨折后如有显著畸形,应分给付保险金额的10%”的规定,拒绝全额给付。赵某之妻遂诉至法院。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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