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2000年8月,甲县副食品公司与乙县果菜公司签订了一份鸭梨购销合同,合同规定:由副食品公司供应果菜公司鸭梨40吨,单价每吨500元,质量每只3两以上,完好率为98%;交货时间为2000年10月15日;交货地点在丙县某仓库,由需方自提,并规定如一方违约,按价款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00年10月15日副食品公司上午7时派人到丙县仓库将40吨鸭梨从冰库提出,等待果菜公司提货。同日下午,果菜公司因本公司汽车外出未归,发电报给副食品公司,要求延迟10天提货。副食品公司因派人到丙县将鸭梨提出,等待果菜公司提货,运回冰库会加速变质,故接电后即加电答复果菜公司,不同意延迟提货。果菜公司接到回电后,未予置理。10天后,果菜公司派车前往提货,发现鸭梨已有30%左右不同程度变质,提出要求副食品公司削价处理否则拒绝提货,双方发生纠纷,经有关部门调解不成。在果菜公司拒绝提货的情况下,副食品公司为防止鸭梨继续变质,对这批鸭梨作了其他适当处理,但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人民币5000元,副食品公司在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9日后,乙县人民法院通知其同意受理,并让其交了诉讼费。一星期后副食品公司担心在乙县打官司会吃亏,又向丙县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问:(1)哪些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为什么?(2)本案应由哪个法院审理?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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