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年修正)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 )”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 );(三)确定的( );(四)( )名称;(五)出票( );(六)出票人( )。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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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的《票据法》,汇票的必要项目有7项,为什么支票只有6项?根据我国的《票据法》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 )的,经出票人( ),可以( )。因此,支票的必要记载事项中没有“( )”一项,相对于汇票,支票的必要项目少了1个。
支票的必要记载项目与汇票相比,少了( )。
A. 收款人名称
B. 付款人名称
C. 出票日期
D. 出票人签章
我国票据法第八十六条 支票上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经出票人授权,可以( )。
A. 不记
B. 补记
C. 删除
D. 作废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可以适用
A. remittance
B. collections
C. Documentary Credits
D. Third-Party Payment
E. Demand Bank Letter of Guarantee
F. Accessory Bank Letter of Guarantee
G. Standby
H. forfaiting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J. chequ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