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某国有大型矿山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纳税期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无留抵税额。2014年3月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派员对其2012年1月~2014年2月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该企业2012年5月份有一笔销售铜矿石业务,和对方签订的销售合同表明该批矿石的不含增值税的价款500万元,增值税款85万元,企业按照合同签订的价款和税款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数585万元,因对方延期付款,于当月收到购货方出具的银行承兑汇票600万元,收到汇票后大型矿山直接向银行承兑。该矿山对该笔业务申报的销项税额为85万元。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矿山应该按照512.82万元的销售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经稽查相应程序,朝阳区国家税务局于2014年4月15日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派员送达该矿山,要求企业在15日内补缴增值税21794.87元,按滞纳时间每日收取万分之五滞纳金,并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收到处罚决定后,企业于2014年5月17日到税务机关办理补税、缴纳滞纳金和罚款的手续,被税务机关加处罚款5557.69元。企业对税务机关的补税、缴纳滞纳金、罚款和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欲聘请信达税务师事务所代理其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判断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及相关人员作出的各项处理是否正确?简要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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