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6月12日,H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在对MT食品加工厂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厂自2010年1月至12月,利用各种手段少纳税款8896元,稽查局按规定程序对该厂罚款5000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该厂不服税务部门处理,可以采取的税务救济程序是()
A. 可在缴纳罚款后,就税款计算争议问题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B. 可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而提供税务部门认可的有效纳税担保,然后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C. 可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同时提供有效的纳税担保,然后就税款及滞纳金争议问题向上一级税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D. 可在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后,不申请行政复议,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