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1989年6月,我国某外贸进口公司与美国一船运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租用美国船运公司的一条货轮,将我国某外贸进口公司从美国购买的面粉运至中国。合同规定,发生争议适用美国法律。轮船航行途中遇风暴,海水灌进船舱使货物受损。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中方向广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美方提供若干美国司法判例,请求广州海事法院作为划分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在我国,判例不能作为判案依据,所以,我国法院不应把美国法院的判例作为划分当事人体验利义务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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