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4年3月1日至2015年2月28日。双方约定预付租金,半年一付,2014年8月31日甲居住满半年但未支付下半年租金,这一期间乙在国外,也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14年11月9日,乙回国,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根据有关规定,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A.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
B. 自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
C. 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6年11月9日
D. 自2014年11月9日至2015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