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内容
建设部与国家工商总局制定并推广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有很多保护施工方利益的规定,但在实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在招标文件所附的合同文本中修改合同通用条款,增加许多对施工方不利的规定,施工方投标时虽然可以对有关工期、质量、造价等竞争性项目按照企业情况作出负责任的承诺,但不能修改合同文件,一旦中标,这些不合理、条件苛刻的合同文件就成了正式签约合同,施工方有苦说不出。国务院或建设部能否规定合同通用条款不得更改?或者规定与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相违背的专用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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