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和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对其直接从事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以及专业操作技术的培训,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方可从事该项工作。()
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我国禁止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的活动种类、范围、规模和期限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等活动的安全性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并为被检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