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1年,武汉某外贸公司从德国进口一批钢材。合同中的价格条款订为:USDl000/MT FOB Stowed Hamburg。当进口方所租船舶按合同规定驶抵Hamburg港时,出口方发来电传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运香港,请进口方派船接货。请问: (1)按大陆法的规定,出口方的违约属于哪种类型?进口方有权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2)针对出口商的上述行为,请你站在进口商的角度提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A向B发盘(offer),发盘中说:“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收到发盘后,立即电复说:“我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但A未作任何答复。问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concluded)?为什么?
右眼棱镜度为3△B45°也可表示为()。
A. 2.12△BO联合2.12△BD
B. 2.12△BO联合2.12△BU
C. 2.12△BI联合2.12△BU
D. 2.12△BI联合2.12△B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