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份合同规定:“货物应于1999年10月至11月份装船。”又规定“买方应开出一张不可撤销的信用证,凭卖方提交的装运单据即期承付。”由于合同内未规定买方应开出信用证的日期,卖方于9月初向买方发出电报,催促买方开证。卖方等到9月10日未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于是又发电报给买方,声称因买方未开出信用证,违反合同,单方面通知撤销合同。但9月10日下午,买方通过银行开来信用证,这时卖方拒绝接受,他认为合同已撤销,双方对此发生争议。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有无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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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方向西欧某国出口布匹一批,货到目的港后,买方因购销旺季,未对货物进行检验就将布匹投入批量生产。数月后,买方寄来几套不同款式的服装,声称用我方出口的制成的服装缩水严重,难以投入市场销售,因而向我方提出索赔。问:我方是否应该理赔,为什么?
澳大利亚某商是与我来往多年的棉布商,某日寄来上衣一件,声称该上衣系我某出口合同项下所交染色棉布经其转销给某制衣厂制作成衣的样品,该上衣两袖的色泽有明显的不同,证明我所供货物品质有严重色差,不能使用。为此,要求将全部已缝制的成衣退回,并重新技合同规定的品质和数量交货。问我方应如何答复?并简述理由。
我向某国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货后买方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内向我提出品质索赔,索赔额达数10万元人民币(约占合同金额的半数以上)。买方附来的证件有:①法定商品检验证,注明该项商品有变质现象(表像呈乌黑色),但未注明货物的详细批号,也未注明变质货物的数量或比例。②官方化验机构根据当地某食品零售商店送验的食品而做出的变质证明书。我方未经详细研究就函复对方,既未承认也未否认品质变质问题,只是含糊其辞地要求对方减少索赔金额,对方不应允,双方函件往来一年没有结果。对方遂派代表来京当面交涉,并称如得不到解决,将提交仲裁。对此索赔案我应不应受理?试问双方各有什么漏洞?我方应如何本着实事求是精神和公平合理原则来处理此案?(注:此批冷冻食品中我误装了一小部分乌皮鸡,价值是千余元)
某国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