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拍卖公司接受法院委托,对一家加油站的设备及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甄某和贾某受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推荐,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和个人身份证前来登记。拍卖公司以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名义为他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发放8号竞买号牌,并有甄某在竞买登记单上签了字。拍卖公司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了公告、展示,并对拍卖标的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贾某拿着8号牌参加了拍卖会,经过多轮竞价贾某以75万元竞得该标的,并签订了成交确认书。到了付款期限,光明汽车运输公司拒绝交付成交价格事由:(1)该拍卖标的属于特种行业使用设备,应该由政府指定的拍卖人进行拍卖,本次拍卖中的拍卖人不是政府指定的,所以拍卖违法。(2)竞买登记单上签字的人是甄某,而成交确认单上签字的是贾某两者不一致,所以拍卖无效。(3)本案中的被执行人也作为竞买人参加竞买,被执行人是该加油站设备的产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自然也应该算是拍卖的委托人,他以竞买人的身份参加竞买是违法的。(4)本次拍卖中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还有10号号牌竞买者举牌,拍卖应当继续进行。 问题:
1.光明汽车运输公司的第(1)个理由是否成立?
2.竞买登记单与成交确认单上的签字人不一致是否影响拍卖的效力?请说明理由。
3.拍卖公司允许被执行人参加竞买是否合法?
4.在拍卖师落槌的同时又有竞买人举牌,拍卖是否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