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市市民陈某夫妇在2010年5月利用自家房产,开办了一个某大型日用百货超市,从事商品零售业务。2013年3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实行查账征收,由国税负责征管。2015年6月,经过主管税务机关税收风险识别后列入风险应对对象,根据风险等级拟采用纳税评估风险应对策略并推送××管理分局纳税评估部门,××管理分局决定由小张和小王两位税务干部对该日用百货超市2014年年度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实施纳税评估。2015年7月6日,小张和小王两位纳税评估人员在接受纳税评估任务后进行了数据准备并开展了深度分析。2015年7月8日,根据深度分析报告,小王制作并送达《税务约谈通知书》,要求该日用百货超市财务负责人就相关涉税问题进行税务约谈。陈某拒绝签收,陈某认为小张曾经来商店买生活用品,因为价格问题发生过争执,所以小张的检查属于打击报复,于是要求小张回避。小张和小王商量后一致认为这不符合税法的回避条件,当场拒绝了陈某的要求,小王电话通知小张,并请小张前来正式签字作证,留置送达税务文书。由于约谈无法确认或消除所有风险,2015年7月10日,小张和小王持××管理分局开具的《介绍信》前往该日用百货超市开展实地检查。经过检查计算,发现该超市2014年共少缴增值税6000元、企业所得税3000元(假设没有其他税款)。2015年7月12日,W市国家税务局××管理分局根据检查结果直接下达《税额确定决定书》,责令陈某在10日内向W市国家税务局缴纳增值税6000元、企业所得税3000元,并缴纳规定的滞纳金(税务征管软件自动计算),并按照规定程序送达了《税额确定决定书》,陈某按期缴纳了税款。根据以上情况并结合纳税评估要求,分析指出税务部门及有关税务人员在具体行政行为方面有哪些不妥之处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