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日甲和乙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由甲借款100万给乙,乙还款期限为2016年9月1日,借款月利率为3%。2015年10月1日,甲将10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给了乙。2016年3月1日,乙找到甲,要求降低利率并重新订立借款协议。经协商,双方重新订立借款协议,约定自2016年3月1日起,月利率降为2%;同时,借款本金数额也变更为原本金100万元加上借款合同成立以来的利息之后的数额。2016年9月1日,甲、乙就还款数额发生争议,甲诉至法院。关于本案,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 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18万元
B. 2016年3月1日之后的借款本金数额应认定为110万元
C. 法院应判决乙还款122万元
D. 法院应判决乙还款12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