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中外合作企业严重违法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拟对其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并告知了该企业有权要求听证。两日后该企业提出听证要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考虑到该案主办人王某对案情比较熟悉,便确定由王某担任听证主持人,并提前5日将听证时间、地点通知了该企业。经过听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该企业申辩理由不成立,于2005年10月8日正式作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于10月15日直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机关认为该企业申辩理由不成立,于2005年10月8日正式作出吊销该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决定,并于10月15日直接送达了处罚决定书。本案的错误做法有()
A. 行政处罚适用了听证程序
B. 经当事人申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行听证会
C. 通知申请人听证事项的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D. 确定由王某担任听证主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