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3年3月经协公司和西藏天然矿泉水有限公司、西藏国际体育旅游公司订立了“西藏圣地矿泉水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协议。同年4月3日西藏自治区体改办同意组建该公司。4月30日获得筹建许可证。6月16日圣地公司的筹建经过西藏自治区体改办确认为定向募集股份方式设立。此后圣地公司开始筹集股份,其招股说明书和公司章程说明公司以开发、生产、出售天然的矿泉水为主,定向募集的资本将用于矿泉水设备和厂房的投资。 1993年6月18日筹委会与首都汽车集团公司订立了定向法人股认购协议和补充协议,约定圣地公司向首汽公司发售面值1元的定向募集法人股160万元,首汽公司向其职工配售40万元的内部职工股。首汽公司按约定支付股金200万元。圣地公司及其证券商海南港澳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出具了股金收据。至1994年4月圣地公司已经明显不能募足5000万元的资本。 西藏自治区体改办于1994年4月21日圣地公司为发起人之一,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公开社会募集公司。同年8月,经协公司和西藏自治区拉萨啤酒厂、西藏自治区体育旅游公司、西藏自治区交通工业公司、海南金川股份有限公司订立了“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协议书,筹建以开发、生产、经营啤酒为主的总资本为6000万元的社会募集公司,并将首都汽车集团公司列入该公司的筹委会。首都汽车集团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公司已经不是先前的圣地公司,自己不原意作为股东,要求经协公司等发起人退还股金。后首都汽车集团公司未能收回股金,于1995年5月向经协公司的住所所在地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协公司作为主要的发起人退还全部股金和全部利息。经协公司辩称:圣地公司并没有设立失败,而是改制为西藏圣地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公司仍然在设立中。经协公司的答辩中所称改制将首都汽车集团公司作为股东有无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