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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下面情况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不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A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
B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
C授权委托书中对于代理事项授权不明的
D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串通共同损害第三人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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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因病需要换肾,其兄甲的肾脏刚好配型成功,甲乙父母和甲均同意由甲捐肾。因甲是精神病人,医院拒绝办理。后甲意外死亡,甲乙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司考第2题)

A.甲决定将其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B.甲生前,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C.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有效
D.甲死后,其父母决定将甲的肾脏捐献给乙的行为无效

4.王律师受甲公司的委托,代理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合同事宜。在谈判进行中,王律师突感不适,不法继续谈判。于是王律师便想到李律师对甲公司的情况比较熟悉,可以马上接手处理与乙公司的合同事务。王律师马上给甲公司的负责人打电话,但是王律师的发现:他因为更换手机、丢失了甲公司负责人的电话号码、一时联系不上了。但是谈判正是关键时刻、为甲公司的利益着想不能停,只能先谈判了。下面的表述正确的是:

A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但是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构成过错、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因此不构成复代理,甲公司不必为李律师的行为负责
B王律师虽然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其转委托李律师的行为以及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不一定由甲公司负责,而是要看甲公司在事后是否追认其转委托行为而定
C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这种紧急情况下的转委托,不需要甲公司在事后追认,李律师与乙公司的谈判结果当然由甲公司公司
D王律师是因突发紧急情况不能亲自实施代理行为,其丢失甲公司负责人电话号码也构成民法通则解释意见的“通信联系中断”,但是因为通信中断的原因在于王律师本人而不是甲公司,所以这种情况下不构成复代理,而是构成王律师与李律师的共同代理。

5、小丽今年十五岁,小丽与同班同学小坤要好,常到小坤家玩。小坤的父亲经营一家名为“启智”的玩具厂,恰巧一家专营启智玩具的专营店(启智六店)开在小丽家楼下临街的店面,老板是小丽的远房亲戚。所以小珅的父亲在每个月与启智门店对账的日子,如果没有时间亲自去,有时会请小丽回家时把对账单带来,并且请小丽帮忙跟店主对一下数目、在对帐单上签个字防止任何一方再做变动,再把对账单带回来。为了感谢小丽帮忙,小坤的父亲会不定期地给小丽零花钱、还常请小丽跟小坤一道吃冰淇淋、玩游乐园等。小丽的父母知道这件事以后,觉得这件事责任重大,不是一个十五岁的未成年人能做的,坚决制止了。小坤的父亲不以为然。关于这件事情的不同观点,哪个是正确的:

A小丽的父母认为,小丽不满十八周岁,不能从事其阅历、智力以及认识能力不能有效控制其后果的法律事务。所以小丽以后不能再帮小坤的父亲对账了。
B小丽的父母认为:小坤的父亲为了感谢小丽帮忙,给小丽零花钱、请吃冰淇淋等行为,是变相付报酬,涉嫌雇佣童工,是违法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行为。
C小坤的父亲认为:小丽十五岁了,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能力所及之事。对账,说起来严重,其实就是对一下销售玩具的数目和收到销售款的数目,这对于一个成绩优良的初中生根本不是难事,更谈不上不理解。事实上小丽帮忙多次也从来没有出过错,他很满意。
D小坤的父亲认为:即使自己跟小丽签订正式的合同,应该也是有效的委托。因为这对小丽有益无害无风险,小丽还因此挣些零花钱,锻炼了独立能力。

1.关于委托代理中的授权委托书,正确的表述是:

A授权委托书只需要被代理人签字而不需要代理人签字即可生效
B授权委托书一经被代理人签发即刻生效而不需要代理人同意
C委托合同终止以后,授权委托书未被收回,代理人与第三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
D授权委托书本质上是双方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委托合同关系的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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